(2017)苏0509民初19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926北京中电经纬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电经纬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926号之二原告:北京中电经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1号院2号楼90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娥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北京市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阳,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被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黎里镇松杨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朱春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电经纬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电经纬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经纬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电经纬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电经纬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勤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