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844号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佳山建安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贤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欢,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脚手架公司)与被告杨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恒脚手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恒脚手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655186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705186元;2.判令被告每日按照租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时止);3.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钢管46198.8米、扣件63275只、10cm套616只、20cm套229只或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46198.8米,扣件63275只,租赁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双方约定钢管租金为0.01元/米/天,扣件租金为0.005元/只/天。合同签订后,被告无故拖欠租金不付,2014年12月31日双方对所欠租金进行了一次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截止2015年8月31日,被告尚欠租金655186元(按照每月30日计算)。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未提出续租要求,也未归还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故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实际归还钢管及扣件等租赁物之前,每日应当按照总租金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租金,也未归还钢管及扣件,已属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另外被告应当立即归还租赁的钢管及扣件等物品,若不能归还或毁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欢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材料,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1.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46198.8米、扣件63275只;2.租赁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归还方式为承租方自行返还租赁物至出租方的租赁部;3.钢管租金为0.01元/米/天,扣件租金为0.005元/只/天;4.承租方如不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他费用(同时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续租,但是应在租赁期限届满1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否则逾期承租方应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租金总额每天1%收取;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租赁物丢失,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单价为钢管15元/米,扣件5元/只(退还的扣件如有死扣的按0.3元/个进行赔偿),10公分套管3元/个,20公分套管4元/个,30公分套管5元/个;6.损坏钢管赔偿标准:钢管有电焊、割头5元/根,6米定尺钢管锯短一次按10元/根计算,6米以下定尺钢管锯短一次按5元/根,低于0.9米不收料,钢管弯曲维修费3元/根,切头2元/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在合同落款出租方处加盖了公司公章,被告在合同落款承租方处署名。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1.被告欠原告钢管、扣件租赁费468379元;2.被告欠原告钢管46198.8米、扣件63275只、10cm套616只、20cm套229只,被告在欠条落款处署名并注明日期。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案涉《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履行了出租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租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租金和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一,关于欠付租金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468379元,案涉合同约定案涉租赁物租赁期限于2015年8月31日届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原被告之间的案涉合同并无法定解除条件,亦无约定解除条件,被告占有原告钢管46198.8米、扣件63275只、10cm套616只、20cm套229只,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期间的上述租赁物的租金186807元[(46198.8米×0.01元/米/天+63275只×0.005元/米/天)×240天≈18680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案涉租赁物租赁期间的租金(截止2015年8月31日)655186元(468379元+186807元=65518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关于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结合原告诉请,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的违约金50000元有合同依据,未超过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较为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租金总额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即租赁期限届满后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1日其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时止)的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滞纳金(即租赁期限届满后的违约金)以租金总额65518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第三,关于被告占有租赁物的处理问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钢管46198.8米、扣件63275只、10cm套616只、20cm套229只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655186元及违约金50000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支付滞纳金(以租金65518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案涉租赁物返还之日止),并返还原告租赁物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欢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金655186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二、杨欢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起至租赁物(见附1)返还之日止的滞纳金(以租金655186元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三、杨欢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物(见附1)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见附2)进行赔偿;四、驳回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6元(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杨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薇附1:租赁物清单1.钢管46198.8米2.扣件63275只3.10cm套616只4.20cm套229只附2:租赁物的价格赔偿标准1.租赁物丢失赔偿标准:赔偿单价为钢管15元/米,扣件5元/只(退还的扣件如有死扣的按0.3元/个进行赔偿),10公分套管3元/个,20公分套管4元/个,30公分套管5元/个;2.租赁物损坏赔偿标准:钢管有电焊、割头5元/根,6米定尺钢管锯短一次按10元/根计算,6米以下定尺钢管锯短一次按5元/根,低于0.9米不收料,钢管弯曲维修费3元/根,切头2元/根。附3:本案证据目录清单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4.欠条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468379元的事实。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无。附4: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