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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德清与陈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隆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德清,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陈隆吉,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德清与被申请人陈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川1521民初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隆吉名下的川Q2B7**号车辆。杨德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德清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隆吉名下的川Q2B7**号车辆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隆吉名下的川Q2B7**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善刚人民陪审员  陈清亮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