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71耿艳、田申与杨凤明、崔灵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凤明,崔灵芝,耿艳,田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明,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灵芝,女,1965年10月0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艳,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申,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上诉人杨凤明、崔灵芝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143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凤明、崔灵芝上诉称:所谓的购房合同上没有崔灵芝的签字,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自然不存在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问题,本案应当由杨凤明、崔灵芝住所地的铜山区人民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系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杨凤明、崔灵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董 涛审判员 顾开龙审���员张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