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四荣与王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四荣,王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四荣,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河南省上蔡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王发林,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为重庆市铜梁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关于王四荣与王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发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王四荣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