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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阿麃、范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麃,范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王阿麃,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范志勇,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阿麃与被执行人范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志勇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于2017年2月15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志勇及其妻江国英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42657元。又于2017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被执行人范志勇应给付申请人王阿麃借款人民币318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给付人民币142657元,尚欠17534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阿麃同意结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所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水根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