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水木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水木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水木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6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载明的上诉人的地址黄岛区纽约路2号是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43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7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合同中载明:“买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保税区纽约路2号”。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