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延培林与被告李金风、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培林,李金风,李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3民初193号原告:延培林,男,住本市矿区。被告:李金风,女,住本市平定县。被告:李艳平,女,住本市平定县。原告延培林与被告李金风、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培林、被告李金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培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叁拾伍万叁仟陆佰元(353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还款延迟履行金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3日,被告李金风谎称自己的营业场所需要扩大经营,向原告借款353600元,并写有借条,本人按有手印,并且还有她妹李艳平作担保,同样按手印。在借款条中写到,如果到期(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不了借款,自愿将她的黑色奥迪轿车冀A977**抵债。可近两年时间,被告既不还款,也不拿车抵债,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被告李金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无能力还款,以车抵债约定事实存在,现该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至今仍同意以车抵债,利息及诉讼费我无力支付。被告李艳平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被告李金风作为主债务人承认原告延培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李金风未依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其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李艳平作为担保人,未与原告约定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为一般保证;原告在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即被告李艳平免除保证责任。原告延培林与被告李金风约定以车抵债,但未对抵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故双方约定的抵押合同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延培林借款本金35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李艳平免除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4元(原告已预交2000元),减半收取3302元,由被告李金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伊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