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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广西壮邦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广西壮邦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41号之一原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南路1058号。法定代表人:岳元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上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广西农业科学院原行政办公楼一楼101-106号房。法定代表人:何懿。被告:广西壮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9号楼103、105室。法定代表人:包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广西壮邦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9.5元,保全费2913元,合计7152.5元。由原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