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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0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成伟、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伟,郑峰,潘凌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0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成伟,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峰,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潘凌娜,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成伟与被执行人郑峰、潘凌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峰、潘凌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郑峰、潘凌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峰银行存款12200元及拍卖被执行人郑峰、潘凌娜所有的位于永安市国林路699号19幢2-801室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485400元,上述执行款项共计497600元。在扣除评估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和其他优先受偿债权后,其中申请执行人林成伟申请参与分配所得款项为98052.16元。被执行人郑峰、潘凌娜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成伟人民币1864947.84元及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潘凌娜名下车牌DCL923号宝马轿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林成伟告知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郑峰名下白色起亚K2(车牌号:闽G×××××号)小轿车在诉前保全之前已经过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峰、潘凌娜妨害执行行为作出拘留决定,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峰、潘凌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肖 懿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