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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凤环与王庆坤、魏金恋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环,王庆坤,魏金恋,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875号原告吴凤环,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超(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66年8月26日生,住泊头市。被告王庆坤,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被告魏金恋,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献县。被告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河间市尊祖庄乡杨张各村。原告吴凤环与被告王庆坤、魏金恋、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吴凤环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坤、被告魏金恋、被告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凤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32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王庆坤未作答辩。魏金恋未作答辩。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庆坤与魏金恋系夫妻关系,被告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庆坤于2016年8月7日向原告吴凤环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息1.5%,利息每月结算一次,不满月不计算利息,若不能按时偿还借款需支付本金5%的违约金;于2016年9月21日向原告吴凤环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息1.8%,利息每月结算一次,不满月不计算利息,若不能按时偿还借款需支付本金5%的违约金。上述两笔借款打入被告指定收款人魏金恋帐户内。以上原告提交:1、2016年8月7日和2016年9月21日的借款协议书两份,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约定。2、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和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据一份,证明两笔借款400000元,原告如约按期打入被告魏金恋帐户,被告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可收到款项。3、献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王庆坤与魏金恋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吴凤环与被告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庆坤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切实履行。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庆坤未按约及时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共400000元,违约金按借款本金5%计算为20000元,利息按协议约定分别为1.5%和1.8%,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内两个月未付,应为200000×1.5%×2=6000元和200000×1.8%×2=7200元,合计13200元。被告王庆坤与魏金恋系夫妻关系,该两笔款项均打入魏金恋银行卡内,因此欠原告借款应属王庆坤、魏金恋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以上款项。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间市融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庆坤、魏金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32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277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