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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史瑞芹与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芹,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20号原告:史瑞芹,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3900265H。法定代表人:王立定,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销售主管。原告史瑞芹与被告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史瑞芹于2017年4月26日与被告常熟好得家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瑞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瑞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宇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