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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建波与被告孙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波,孙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民初699号原告:唐建波,男。被告:孙燕辉,女。原告唐建波与被告孙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燕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2015年4月被告孙燕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5年底一次性还清。去年8月份,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尚欠35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拖欠,现已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告孙燕辉未答辩、应诉、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对自己的主张都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孙燕辉因开办户外拓展项目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月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分两次转账给付被告。当时口头约定借三个月,期限届满后,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共计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借款利息20000元。当天,被告孙燕辉重新向原告唐建波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此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欠,并不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重新出具借条后未再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燕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唐建波归还下欠的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孙燕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