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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玉连与邢国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连,邢国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941号原告:马玉连,女,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委托代理人:孙欢欢,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国利,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马玉连诉邢国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玉连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马玉连。审 判 长  赵东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