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惠众液压件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长兴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768号申请人:河北宁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负责人:申献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光青,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常家庄三村。法定代表人:曹青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惠众液压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换马店镇黄退一村。法定代表人:陈建马,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长兴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常家庄二村。法定代表人:裴志栋,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北宁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与被告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惠众液压件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长兴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宁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惠众液压件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长兴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0784元,并以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账户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三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惠众液压件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长兴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078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宁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英涛审 判 员  杨文英人民陪审员  刘 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