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俞建军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军,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70号原告俞建军,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俞建军要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崇毅敏审 判 员 陆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