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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一宏与岑德玲、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宏,岑德玲,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532号原告:刘一宏,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岑德玲,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837275。法定代表人:尹明善,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代安邦,男,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焉耆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周锴,男,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一单元7层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568420。负责人:董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晏顺飞,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姗姗,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刘一宏与被告岑德玲、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一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一宏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诗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