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项文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文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文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熟市董浜镇。被告人项文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文来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文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文来于2017年3月26日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碧溪镇出发,行驶至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民丰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项文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项文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项文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文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文来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项文来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碧溪镇出发,行驶至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民丰路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项文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项文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文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李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文��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项文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文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项文来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文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婉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