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2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247号之三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4049X1(1-1),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中路651号。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612T,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陈礼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兰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55元,减半收取28978元,由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