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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茂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河南金茂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1103号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工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910104-8。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幢*层***号。组织机构代码39540394-6。法定代表人梁振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园景致路*号。信用代码:914101057522520164(1-1)。法定代表人梁振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纸业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康春,被告金茂公司、被告星楠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诉称,2016年1月1日,原告、大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茂公司签订一份年度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白云纸业公司销售给被告金茂公司成品纸。原告给予被告金茂公司信用总额按需发货,账期为月结60天。信用额度须分别在2016年6月25日和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一次。2016年1月1日,第二被告星楠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企业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金茂公司与原告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年度合作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金茂公司连续销售成品纸。2016年8月23日,被告金茂公司又向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函,承诺其与被告星楠公司共同使用2016年1月1日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与被告金茂公司签订的年度合作协议下的信用额度。原告又向被告星楠公司销售成品纸。账期届满后,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截止2016年2月18日,被告金茂公司累计拖欠原告货款6689504.08元。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支付原告货款100万元,余款迟迟不予给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原告货款5689504.08元及至实际交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河南金茂公司未答辩。被告星楠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大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茂公司签订一份年度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白云纸业公司销售给被告金茂公司成品纸。原告给予被告金茂公司信用总额“按需发货”元,账期为月结60天。信用额度须分别在2016年6月25日和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归零一次。2016年1月1日,第二被告星楠公司向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出具一份企业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金茂公司与原告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年度合作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8月23日,被告金茂公司和被告星楠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函,声明二被告为同一法人,共同享受金茂实业在白云纸业公司的优惠政策,共同使用金茂公司授额度,两个公司合并计量返还,返利统一返至星楠公司,价格享受同样价格政策。承诺星楠公司所有资金风险都由金茂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星楠公司连续销售成品纸,2017年1月25日白云纸业公司向被告星楠公司发送的“询证函”显示货款总额6689504.08元,被告星楠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了其的印章。原告诉状中自认被告星楠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支付原告货款100万元。另查明,被告金茂公司与被告星楠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梁振中,股东均是自然人梁振中、胡云。白云纸业公司与星楠公司未曾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过动产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2016年合作协议、企业保证合同、承诺函、询证函、企业征询查询,工商局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等在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大河纸业有限公司、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被告金茂公司签订的年度合作协议,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与被告星楠公司企业保证合同,二被告向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系有效的民事行为。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星楠公司供应了成品纸,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系不诚信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货款5689504.08元的民事责任。关于买卖合同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星楠公司愿意用其机器设备为二被告的货款抵押担保,并向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出具了抵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的郑州市行政管理局印章。经查证,白云纸业公司与星楠公司未曾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过动产抵押登记,没有抵押登记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故白云纸业公司与星楠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不影响主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关于买卖合同主体和责任问题。2015年12月31日,被告金茂公司与大河纸业有限公司、白云纸业公司签订年度合作协议。2016年1月1日,被告星楠公司向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为被告金茂公司提供企业保证合同。2016年8月23日,被告金茂公司和被告星楠公司共同向原告白云纸业公出具一份承诺函,声明二被告为同一法人,承诺共享优惠政策,共同使用信用额度,共同使用金茂公司授额度,两个公司合并计量返还,返利统一返至星楠公司,价格享受同样价格政策,承诺星楠公司所有资金风险都由金茂公司承担。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上看,被告金茂公司和被告星楠公司购货、收益、责任、风险均是混同共担。从二被告公司主体看,被告金茂公司、星楠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梁振中,股东是自然人梁振中、胡云。被告金茂公司、星楠公司权利义务混同、主体资格混同,二被告实际均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故应共同对原告白云纸业公司的货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金茂公司、星楠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金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承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货款5689504.08元;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274元,由被告河南金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荣翔审判员  李山民审判员  谢军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愉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