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明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泽,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缪沁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张明泽在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潘家沟村1组“锦馨山庄”一茶坊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江、叶某元等人谈判承包潘家沟社区11居民小组一块土地的租赁问题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明泽使用茶坊包间内一玻璃茶杯将被害人杨某江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致其头面部后遗瘢痕,属轻伤二级),随后,用拳将叶某元左眼打伤(经鉴定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明泽于2017年2月13日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明泽及其亲友向被害人杨某江赔偿了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杨某江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释放,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11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份,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辨认说明,被告人指认打架的现场的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控告状,现场照片,证人李某蓉、蒋某鑫的证言,证人曾某成、张某友、殷某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江、叶某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明泽的供述,四川华西司法鉴定所出具法临2015-220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成蓉司鉴【2015】临鉴字第75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泽不能正确处置冲突、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明泽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明泽拘役两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支付。被告人张明泽系初犯,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杨永江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智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谌 娇速录员 赵诗依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