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乔美玲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乔美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64号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被申请人:乔美玲,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称,2016年4月30日申请人与泰安市泰山区双龙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泰安市泰山区双龙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就被申请人所在的双龙小区物业服务达成协议。合同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做了约定。被申请人位于双龙小区xxx,面积124.87平方米,被申请人物业服务费为每月1.1元/平方米,即137.36元/月。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1922.99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及违约金17.55元(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共天426*每天为0.041元)。共计1940.5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乔美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922.99元及违约金17.55元,共计1940.54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乔美玲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