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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华曜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华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003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西北辰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淑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武,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华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2区002室,现住所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天重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佟承峰,经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华曜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