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祝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祝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570号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02731947484C,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滨江公园二期民俗风情园6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映,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原告职工,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原告职工,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被告葛祝根,男,汉族,1937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祝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祝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