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度市蓼兰镇大何家店村民委员会与葛玉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蓼兰镇大何家店村民委员会,葛玉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243号原告:平度市蓼兰镇大何家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大何家店村。法定代表人:何洲文,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玉山,男,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度市蓼兰镇大何家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葛玉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蓼兰镇大何家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度市蓼兰镇大何家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陈 雷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国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