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久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久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370号原告: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停车场24、25号店。法定代表人:陆世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久璋,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巧(系甘久璋妻子),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久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甘久璋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09元,减半收取计10304.5元,由古田县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少青审 判 员 张宁国人民陪审员 程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枫附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