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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26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周耀文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文,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641-1号申请执行人周耀文,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周耀文与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耀文赔偿25319.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法定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6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兆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