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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亚民交通肇事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2刑申8号王全胜、王桂琴:你二人因原审被告人彭亚民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鹤雪、王吉全、王桂琴、王全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吉02刑终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们的申诉理由是:1.原审被告人彭亚民应从重处罚;2.原审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标准低;3.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全额赔偿交强险,旺起镇政府应负民事连带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们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彭亚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附带民事部分赔偿项目、标准及数额合理,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关于原审被告人彭亚民应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彭亚民在交通肇事犯罪中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其所获刑罚罚当其罪,原审量刑适当、准确。关于原审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标准低的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所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严格依照吉林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计算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全额赔偿交强险和旺起镇政府应负民事连带责任的意见,经查,原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被告人彭亚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审判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过错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旺起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该项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二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们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