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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明知韩某(另案处理)卖给自己的OPPOR7、OPPOR9PLUS、苹果6PLUS(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6元)三部手机没有正规手续,仍以39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许某、韩某的证言、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江长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