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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功贵曹成碧与张功文刘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功贵,曹成碧,张功文,张功华,刘利,刘琪,刘影,刘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功贵,男,1942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现住云南省文山州。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成碧,女,194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功文,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功华,女,1939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文(系张功华弟弟),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利,女,1954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文(系刘利舅舅),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琪,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文(系刘琪舅舅),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影,女,1958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文(系刘影舅舅),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兴,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文(系刘兴舅舅),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再审申请人张功贵、曹成碧因与被申请人张功文、张功华、刘利、刘琪、刘影、刘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功贵、曹成碧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后张功贵在破旧家具中发现了1954年政府发给父亲张忠良的房契,张忠良房契载明的房产已在1981年部分倒塌后清理拆除全部消失,原地基上是张功贵重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张忠良历史上存在的房产只是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仁沱社区水井湾街53号房屋(以下简称53号房屋)的一部分,另外两部分是张功贵购买的黄德荣房屋,以及1981年张功贵修建的乱石墙房屋,因此,二审将53号房屋砖混结构之外的其他部分认定为遗产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功文、张功荣、张功华与张功贵是同胞兄弟姐妹,均系张忠良(又名张宗良,1967年死亡)与李英华(1954年死亡)的子女,又系李定国(张忠良之母,已于1971年死亡)的孙子女。张功贵与曹成碧于1968年12月结婚,1995年2月21日诉讼调解离婚。53号房屋由三种结构组成,西面是砖混结构、中间是砖木结构、东面是木桩穿逗结构。张功贵一审中虽然提交了黄德荣房契,但不足以证明53号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是其向黄德荣购买而属于其个人所有。53号房屋一直由张忠良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和群众数十年来对该事实并无异议,无论张功贵再审申请中提交的张忠良房契是否真实,二审将53号房屋中张功贵19**年重建的砖混结构部分房屋认定为张功贵、曹成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其余部分房屋在53号房屋中所占比例,以及张功贵、曹成碧重建行为对维护房屋完整性所起的作用等事实,酌定53号房屋中65%为张功文、张功荣、张功华与张功贵因继承而共有涉案房产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张功贵、曹成碧认为二审将53号房屋砖混结构之外的其他部分认定为遗产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功贵、曹成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