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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杭州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2277.19元,承担诉讼费人民币1684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101元,合计人民币698218.19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821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徐自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