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3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正荣、唐长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正荣,唐长英,王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莫正荣,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长英,女,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文刚,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1执278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