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正荣、唐长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正荣,唐长英,王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莫正荣,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长英,女,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文刚,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1执278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