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字第42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奎,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2016)鄂052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奎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并退赔被害人淡翠美人民币1500元、覃玉蓉人民币907元、谢琪磷人民币3500元、汪东琴人民币7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奎目前在江北监狱服刑,刑满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且无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审判员 陈宗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