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仲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周沛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仲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周沛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348号原告:厦门仲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桥二里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750463256。法定代表人:王仲凯,总经理。被告:周沛华,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仲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沛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仲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仲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沛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仲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碧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