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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黄某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51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支付违约金32204.7元;二、承担本案仲裁费748元、执行费394元。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