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毕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85号原告:张某。被告:毕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且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硕-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