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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毕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85号原告:张某。被告:毕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且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硕-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