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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7)皖120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雷与阜阳市江河水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阜阳市江河水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041号原告:刘雷,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江河水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3*****。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原告刘雷与被告阜阳市江河水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5月2日,原告刘雷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标的419140元变更为10000元;5月12日,原告刘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雷负担。审 判 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辉书 记 员 曹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