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纳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某某,王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598号原告:纳某某,男,1985年5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56年6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娜,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