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福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67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韩福波出生日期1967年10月1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622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韩福波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延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公司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韩福波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韩福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0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理由被告人韩福波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福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韩福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