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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宁津县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津县舜鑫木业有限公司,马晓辉,刘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借款合同纠纷份数:4份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66号之二申请人: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舜鑫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晓辉,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刘福元,男,汉族,1965年5月31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设备(库房设备、冷藏设备、变压器、恒温库)等查封,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在宁泊路东侧(原登记名称为宁津县明远果品蔬菜有限公司)房权证号鲁宁字第××号,面积65.52平方米(其他用途),320.35平方米(办公),3316.03平方米(仓库);土地面积为18179.84平方米;库房设备、冷藏设备、变压器、恒温库房等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