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丽荣与计玉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荣,计玉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118号原告:蒋丽荣。被告:计玉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慈,女。原告蒋丽荣与被告计玉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3月28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丽荣、被告计玉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丽荣诉称,2016年10月24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由于被告家阳台水龙头未关,造成原告屋内大面积漏水,致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其中吊顶、背景墙、地板、插座、天花板最为严重。事情发生后,经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该房屋恢复原样,重新装修客厅、餐厅地板等,赔偿因漏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共计35,606元;2、被告提供在装修恢复期间的临时住房;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搬家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住宿费、取证花费);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计玉仙辩称:对漏水原因没有异议,是被告造成的,同意赔偿相应损失。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原告主要损失包括背景墙、客厅这一块,但并未影响到原告的生活,居委会曾经调解过,对赔偿金额5,000元基本达成一致,但付款时间未达成一致。现不同意原告以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原告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2016年10月24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由于被告房屋阳台的水龙头未关闭,自来水渗漏至楼下原告房屋内,造成原告屋内浸水,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经原告申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对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渗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修复费用进行工程审价。2016年3月14日,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渗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修复工程上报金额为3.56万元;经该公司专业人员核算,该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房屋修缮、建筑和装饰定额(2000)、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计价,测算该房屋的修复及装饰装修总费用为5,041.74元,其中土建专业3,237.27元、安装专业1,804.47元。原告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068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屋居住证明、证明书、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装饰工程预算清单、光盘视频和照片,鉴定报告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于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各方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于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和节制。本案中,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在漏水问题发生后未能积极主动的处理双方的矛盾,致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的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的独立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综合鉴定意见书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支持原告的损失为5,041.74元,但原告的其它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计玉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蒋丽荣人民币5,041.74元;二、驳回原告蒋丽荣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16元,鉴定费人民币1,068元,合计人民币1,758.16元,由被告计玉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玉平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