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艳与林代树、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艳,林代树,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金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光发,王建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01民初1665号原告:张永艳,女,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铮,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代树,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云南省开远市。被告: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0265627W,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华宇印象江南苑小区21幢03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会勇,被告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南金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25282260C,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开化北路17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光发,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建兵,男,1975年10月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永艳与被告林代树、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金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光发、王建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永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张永艳承担。审 判 长 周宏浴审 判 员 马彦红人民陪审员 杨富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