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风兵与刘文林、张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兵,刘文林,张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1543号原告张风兵,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刘文林,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被告张爱荣,女,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文林之妻。原告张风兵诉被告刘文林、张爱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班银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风兵、被告刘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爱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文林和张爱英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09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0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5%,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文林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爱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文林于2009年10月11日向原告张风兵借款5万元,于2010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被告刘文林与被告张爱英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单及双方当事人��开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风兵与被告刘文林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刘文林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张爱英与被告刘文林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林、张爱荣共同偿还原告张风兵借款本金1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班银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