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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与蔡重波申请支付令一审支付令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蔡重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1427民督7号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负责人:王书民,职务: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蔡重波,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城区。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4日办理了1571544****移动手机号码,但截止2017年1月期间欠话费为1790.21元。2016年申请人依照规定为上述号码办理了实名认证,认证前后的姓名均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多次和被申请人联系交纳话费,但被申请人拒绝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蔡重波支付话费1790.2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重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话费1790.2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蔡重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