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482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48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涛、被告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东路其经营的无名按摩店内,利用帮被害人宗某做按摩的便利条件,趁被害人宗某不备,指使宋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宗某上衣内侧口袋内的钱包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700元。事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宗某全部经济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宗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手机微信转帐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玮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