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红霞、欧阳志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霞,欧阳志斌,邹亮,朱永宏,方平,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霞,女,1970年8月28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欧阳志斌,男,1966年2月14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邹亮,男,1972年5月29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永宏,男,1970年7月2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方平,男,1977年10月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彭泽县龙城镇解放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15982040-6。负责人朱永宏。本院于立案执行刘红霞、欧阳志斌、邹亮、朱永宏、方平申请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红霞、欧阳志斌、邹亮、朱永宏、方平案款856809.0元,承担执行费10968.09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10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良 琪审判员 陈 小 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