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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巩建民与李建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建民,李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建民。委托代理人:吕琦。被申请执行人李建功。申请执行人巩建民与被执行人李建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3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建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巩建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巩建民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6)陕0113执751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6)陕0113执751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巩建民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巩建民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巩建民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6)陕0113执75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