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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国雄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雄,绰号“泥水雄”,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羁押,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雄、被害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12时14分许,被告人黄国雄在本市越秀区西华路凤盈美食店因口角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在群众的劝解下黄国雄离开并行至新桥街垃圾压缩站对出路口时,被手持尖刀的赵某追上,两人继续扭打,期间被告人黄国雄夺刀并刺向被害人赵某的腹部和双腿,致被害人赵某腹部、双侧大腿多处创口和乙状结肠、小肠破裂(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黄国雄右上肢和双下肢多处损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黄国雄持刀及铁枝逃至第一津街福庆坊13号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国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国雄承认指控的伤害他人身体事实,但辩解称:其和赵某打完架,在街坊劝解下离开后,是赵某拿刀冲上来先动手的,其反手再捅赵某;其应对致他人重伤承担责任,但其是错伤、属于正当防卫。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国雄在本市越秀区西华路凤盈美食店与同桌吃饭的赵某因口角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在群众的劝解下黄国雄离开并行至新桥街垃圾转运站对出路口时,被手持尖刀的赵某追上,两人继续扭打,期间被告人黄国雄夺得刀后刺向赵某,被害人赵某转身向新桥街垃圾转运站对出路段跑去,被告人黄国雄追赶至新桥街垃圾压缩站对出路段花基处持刀连续刺向被害人赵某的腹部和双腿,致被害人赵某腹部、双侧大腿多处创口和乙状结肠、小肠破裂(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黄国雄右上肢和双下肢多处损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黄国雄持刀及铁枝逃至第一津街福庆坊13号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黄国雄于2016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次日,黄国雄因本案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6日,并已于12月27日入拘留所执行。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国雄被刑事拘留,并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羁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国雄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4万元,被告人黄国雄获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1.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等照片:(1)作案工具尖刀的照片,经被告人黄国雄、被害人赵某、证人霍某、肖某签认。被告人黄国雄签认该尖刀就是河南仔拿来捅伤其的尖刀,也是其从对方手中夺过来后将对方捅伤的那把尖刀。(2)二支钢筋的照片,被告人黄国雄签认是其在装修工厂拿出来做防卫的。(3)凤盈美食店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被捅伤受伤的照片。被告人黄国雄签认分别是其与河南仔一起喝酒的美食店;是其捅伤河南仔的现场;是2016年12月26日在垃圾压缩站对出马路用尖刀捅伤其后被其夺过尖刀捅伤的河南仔。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为110指令,以及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3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3.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六榕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国雄的经过。4.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黄国雄进行人身检查,从其腰间处搜出一把水果刀,从其手上缴获两根铁枝。5.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并在中心现场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新桥街垃圾转运站对出路段处发现一滩血迹,血迹东侧石板上发现滴落的点状血迹。6.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被告人黄国雄因本案均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7.鉴定意见:(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越公(司)鉴(法临)字[2016]100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伤者赵某外伤致腹部、双侧大腿多处创口和乙状结肠、小肠破裂,其创口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其腹部损伤致乙状结肠、小肠全层破裂,造成粪便溢出,已行手术治疗,赵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2)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越公(司)鉴(法临)字[2016]100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由法医学检验所见,伤者黄国雄外伤致右上肢、双下肢多处损伤,黄国雄的损伤为轻微伤。(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DNA)字[2016]1002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现场滴状血迹、黄国雄左足第一趾背侧血迹、黄国雄身上缴获的刀刀刃上血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赵某的STR分型相同;黄国雄上衣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黄国雄的STR分型相同;黄国雄身上缴获的刀刀柄擦拭子上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4)穗公越(刀)字[2017]第002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持有的刀具是国家规定管制刀具。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执法接警录像:2016年12月26日12时55分06秒被告人黄国雄往新桥街垃圾压缩站方向打电话行走,12时55分39秒被害人赵某手持尖刀小跑追上黄国雄,然后两人扭打起来,过程中有东西掉落。12时56分13秒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倒地,后可见被告人手持尖刀,并起身持刀挥向被害人,被害人转身向新桥街垃圾转运站对出路段跑,被告人持刀追赶。12时56分48秒,被告人黄国雄折返并拾走刚才掉落在地的东西。2016年12月26日12时58分50秒,被告人黄国雄手持尖刀离开现场途经嘉和苑西门对出垃圾处理站,12时59分29秒黄国雄逃跑经过八一希望小学,13时00分黄国雄途经司马街22号,13时18分黄国雄途经灰炉坊2号,13时40分公安人员抓获黄国雄。9.证人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26日中午13时左右,我在家(新桥街47号)吃完饭后走路到档口(新桥街7号),经过新桥街垃圾压缩站时见有一帮人在旁边的士多看热闹,我走过去,见我老乡赵某趴在地上被一名男子用刀捅在屁股上,我大声喊:“不要搞了!”持刀男子见我过去马上往第一津方向跑,我在后面追,一直追到福庆坊13号之3处,男子跑进屋里。我打电话报警后,警察过来后,该男子手上还拿着两根长约四十公分的铁枝,腰上别着刚才捅人的刀,(一把三十公分长的尖刀,刀尖上还有血迹)后警察将捅人的男子抓住。不知道赵某为什么被人捅,事发前发生的事情我不知道。我当时离他们约二十米,看到赵某趴在地上,男子用尖刀捅他屁股一刀。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黄国雄就是2016年12月26日在新桥街垃圾站旁用刀捅伤赵某的男子。10.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26日约12时30分其刚好在新桥直新2号附近准备厕所,见到在凤盈小食店门前有两名男子(一胖一瘦)正在用手进行相互打架,打了约10分钟,较瘦的男子就往嘉和苑小区逃跑,较胖的男子就手拿水果刀从后追,至嘉和苑对出的垃圾站旁边时,双方纠缠打架,较胖的男子用手上的刀子朝较瘦的男子身上刺,但没有打中,较瘦的男子就用手抢了较胖男子的手中水果刀,并手打较胖的男子致其倒在地上,较瘦的男子就用手中的水果刀朝较胖的男子屁股上刺了三刀,见状其即报警。后回到现场时发现受伤的胖的男子倒在花基内,旁边流了许多血,另外较瘦的男子已离开。水果刀长约30厘米,最初是由较胖的男子拿着,后来被较瘦的男子抢了回来,并用刀刺伤较胖的男子。其在花基处见到较瘦男子将较胖的男子打倒在地上,并骑在较胖男子的身上,用手中的水果刀朝其大腿和屁股位置猛刺几下,较胖的男子倒在地上没有挣扎。其见到较胖的男子曾在凤盈小食店用皮鞋踢了几脚较瘦男子的头部,并骑着倒在地上较瘦男子的身上进行殴打。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黄国雄就是2016年12月26日约13时在新桥直街6号附近对出花基处用刀刺伤较胖男子的人。1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26日约12时30分多,其在西华路凤盈美食饭店购买中餐时,碰见以前做过水泥工的“阿雄”,我俩一起喝了一瓶白兰地酒,我俩一边吃饭一边将酒全部饮完,可能酒饮多了,我俩就发生争吵,继而用手发生打架,我用手朝他的头部、身体进行殴打,“阿雄”也用拳头朝我身上进行殴打,两个人都倒在地上,后被群众劝开。“阿雄”就离开小食店,我当时就很恼火,就自行冲入富记鱼蛋粉店的厨房拿起一把带木柄的水果刀,就从后追赶“阿雄”,我在嘉和苑垃圾压缩站对出的路段追上“阿雄”,我当时用刀捅“阿雄”,但被“阿雄”将我打倒在地上,后来我倒在花基处时,被“阿雄”用我拿来的刀朝我的腹部、腿部刺伤了几刀,我当时流了许多血,就晕过去,后来情况我就不清楚。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黄国雄就是2016年12月26日用刀捅伤其的男子“阿雄”。12.被告人黄国雄的供述:2016年12月26日12时30分许,我去到西华路凤盈美食店吃饭,曾经在一个工地做过装修的“河南仔”也在排队,他见到我后就与我打招呼,并叫我请他喝酒,我就去士多店购买了一支“白兰地”酒,回到美食店就与那个“河南仔”坐在一起喝酒,我们喝酒时,他问我要钱,我说凭什么,我已请你喝酒了,他说要拎死我,我说我们这么好,为什么要打死我,他说就打你,说完就动手打我的头,我就手推开他,这样双方厮打起来,都倒在地上,后来他的几个老乡过来将我们劝开,于是我就起身往新桥街垃圾压缩站方向行走,我行至垃圾压缩站对出的路口时,这个“河南仔”在我后面手持一把长约40厘米的尖刀向我的大腿捅来,我马上用手去夺他手上的尖刀,双方厮打起来,都倒在地上,后来我夺过尖刀后一时气愤,顺势用尖刀捅了他四、五刀,“河南仔”倒在地上,我见状就往司马街方向逃离,“河南仔”的两名老乡跟随着我,后来在大雅里拦住我,我怕他们攻击我,我在装修工场又拿起2支1.2米长的钢筋来防卫。后来被警察抓住带回派出所处理,2016年12月31日我被告知伤者的伤情结果为重伤二级。13.被告人黄国雄的户籍材料,证实其主体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黄国雄称其是反手捅伤赵某是正当防卫的辩解。经查,现有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可见,双方在新桥街垃圾转运站对出路口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黄国雄夺刀并持刀刺向被害人赵某,被害人转身向新桥街垃圾转运站对出路段跑,被告人仍持刀追赶;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目睹在新桥街垃圾转运站对出路段花基处被告人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并骑在被害人的身上,持刀朝被害人的大腿和屁股位置猛刺几下,被害人倒在地上没有挣扎。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已经夺取了对方的尖刀,针对其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但被告人仍然持刀追上被害人,持刀连续刺向被害人的腹部和双腿,致被害人腹部、双侧大腿多处创口和乙状结肠、小肠破裂,致被害人二级重伤,其行为依法不符合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告人黄国雄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刺向被害人赵某的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国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过错责任,被告人黄国雄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黄国雄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国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国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尖刀等(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剑涛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人民陪审员  薛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