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东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东生,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于都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东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忠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东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谢东生因经济拮据,便在于都县城闲逛伺机作案,当其步行到汇金广场后排巷子时,发现在碗碗香麻辣串店门口停放了一辆灰色豪爵女士踏板摩托车,趁四周无人之际,上前查看该摩托车(所有人:易某,车牌:赣B×××××,车架号:001965),发现没有上锁,便直接推走该摩托车。得手后,谢东生发现该摩托车座包上有一串钥匙,便用其开锁,发动摩托车将该车骑回葛坳。后谢东生在葛坳将摩托车抵债给一名叫“谭路”的宁都男子(身份未明)。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豪爵摩托车的价格为5475元。2、2016年12月3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谢东生因经济拮据,便在于都县城闲逛伺机作案,当其步行到阳光水岸八号地银河幼儿园旁时,发现巷道内摆放了一排电动车和摩托车。谢东生趁四周无人之际,上前查看其中一辆白色豪爵宇钻女士踏板摩托车(所有人:李某1,车牌:赣B×××××,发动机号:FA576172,车架号:LC6TCJ3Y7F0011366),发现没有上大锁,便坐在摩托车上,用一只脚顶着摩托车架,另一只脚用力蹬开龙头锁。开锁后,谢东生便从现场推走了该车,在路边谢东生搭线点火发动了摩托车。得手后,谢东生骑着摩托车往葛坳乡方向窜逃,在路过仙下乡时,将牌照拆下扔在河里。后在葛坳乡牛颈村附近,将摩托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葛某。谢东生将赃款挥霍一空。2017年1月1日,受害人李某1父亲李某2在葛坳一摩托车修理店将摩托车找回。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豪爵摩托车的价格为370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东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东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易某、李某1的陈述,证人葛某、李某2的证言,于都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2012)于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光盘,以及被告人谢东生的供述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东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东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东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东生退赔被害人易地发经济损失人民币5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水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