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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林与曲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曲道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993号原告马林,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曲道智,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与被告曲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马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马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