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林与曲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曲道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993号原告马林,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曲道智,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与被告曲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马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马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源:百度“”